(2013)杭拱民初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杭州远洋天祺置业有限公司与赵红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远洋天祺置业有限公司,赵红新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938号原告杭州远洋天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雁杰。委托代理人胡春艳。委托代理人赵小潮。被告赵红新。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远洋天祺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红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远洋天祺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远洋天祺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杭州远洋天祺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建利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员陈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