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初字第176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刘明刚等与邓成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刚,刘明全,邓成见,四川省三台县名锋水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1763号原告:刘明刚,男,住三台县芦溪镇四平姚江村。原告:刘明全,男,住三台县芦溪镇四平姚江村。委托代理人:刘忠廷,绵阳市高新区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成见,男,住三台县芦溪镇群星村。被告:四川省三台县名锋水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成见,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刚、刘明全与被告邓成见及被告四川省三台县名锋水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刚、刘明全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明刚、刘明全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明刚、刘明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0元,由刘明刚、刘明全负担。审判员 王 凌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光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