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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郝连印与刘青、孙亚山、白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连印,刘青,孙亚山,白海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1233号原告郝连印,男,195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刘青,男,196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孙亚山,男,196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白海军,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原告郝连印诉被告刘青、孙亚山、白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连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0元,减半收取1060元,保全费1020元,原告郝连印负担。审判员  高凤田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继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