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渝三中法民执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李琪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李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渝三中法民执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飞,执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商文财,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李琪伟,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渝三中法民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琪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琪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琪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琪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2年,冻结存款的期限为6个月。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军审判员 孙忠波审判员 刘生荣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