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奎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程龙、赵永海等与范永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龙,赵永海,刘生瑞,范永强,张卫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奎执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程龙。申请执行人赵永海。申请执行人刘生瑞。被执行人范永强。第三人张卫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奎民一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及第三人银行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及第三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磊审判员 高 彬审判员 韩 冰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林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