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胡清来与徐细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清来,徐细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胡清来,男,汉族,1961年9月19日生。被执行人:徐细庭,女,汉族,1944年1月17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2)湖坊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徐细庭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67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祖龙审判员 黄 刚审判员 方 敏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清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