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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刑执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吴世俊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世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779号罪犯吴世俊,又名吴大妮、吴大,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小寨乡刘老庄村小寨西。因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二月二日作出(2006)咸秦刑初字第002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70000元。判决发生效率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自二〇〇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止。于2007年6月11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作出(2011)延刑执字第33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吴世俊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吴世俊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吴世俊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严格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已的言行,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靠拢政府,积极参加狱内的各项活动,真诚踏实改造。二、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能认真听讲,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优异。三、在担任皮带司机期间,遵守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听从指挥,服从分配,坚守工作岗位,圆满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该犯自2010年11月至2013年1月计分考核累计获2889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889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吴世俊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吴世俊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世俊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银宏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郑晓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燕监督电话:091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