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海法执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原绍强与成秋贤婚姻家庭、继承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秋贤,原绍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穗海法执字第1230号申请执行人成秋贤,女,1967年6月24日出生,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原绍强,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穗海法民一初字第19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原绍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原绍强在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街经济联合社第五经济合作社应收分红。审判员 蒙刚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