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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魏民二初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民二初字第0036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住所地许昌市七一路42号负责人方一桥,该行行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议台路19号。负责人赵国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诉讼中,原告申请对车损进行评定,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 文审 判 员  王磊华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贺晓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