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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林镇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谢玉平与李瑞林、李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玉平,李瑞林,李小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镇民初字第35号原告谢玉平,女。被告李瑞林,男。被告李小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玉平诉被告李瑞林、李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玉平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