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林镇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谢玉平与李瑞林、李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玉平,李瑞林,李小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镇民初字第35号原告谢玉平,女。被告李瑞林,男。被告李小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玉平诉被告李瑞林、李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玉平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