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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德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邹洪满与范克明、王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洪满,范克明,王雪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商初字第11号原告邹洪满。被告范克明。被告王雪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洪满与被告范克明、被告王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洪满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775元,由原告邹洪满负担。审 判 长  莫剑青代理审判员  叶国栋人民陪审员  盛树康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顾敏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