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德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邹洪满与范克明、王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洪满,范克明,王雪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商初字第11号原告邹洪满。被告范克明。被告王雪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洪满与被告范克明、被告王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洪满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775元,由原告邹洪满负担。审 判 长 莫剑青代理审判员 叶国栋人民陪审员 盛树康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顾敏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