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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单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继信申请执行单县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单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王继信,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单县东山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单县人民法院(2012)单民初字第1409、1323、132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由其承担的义务,但其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查明被执行人单县东山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单县东山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单县支行1609002529200200203697、1609002529200222634账号上的存款1389909.87元、1470800.25元至单县人民法院在单县农业银行的账号919101040001667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东春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朝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