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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商终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义乌市沃克培训派遣服务中心与陈有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有财,义乌市沃克培训派遣服务中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5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有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市沃克培训派遣服务中心。负责人:陈灏。上诉人陈有财为与被上诉人义乌市沃克培训派遣服务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苏溪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陈有财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有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苏���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淑馨审 判 员 黄玉强审 判 员 汤 泉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项蓓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