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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商初字第751-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张伟云与王重阳、谢作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云,王重阳,谢作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751-2号原告张伟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仕信、周建雷,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重阳。被告谢作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云与被告王重阳、谢作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云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重阳、谢作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伟云负担。审 判 长  黄其宁人民陪审员  沈兴国人民陪审员  林士红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