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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容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襄阳市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襄阳市某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容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被执行人襄阳市某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环山路X号。法定代表人戴某某,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襄阳市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容民初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位于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故本院依法委托该院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容民初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 平审判员 周 泽审判员 姚 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敦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