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集民一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集民一初字第384号原告郝某某,男,1978年3月14日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县人,无职业,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被告马某某,女,1982年6月27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爱民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郝爱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曲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