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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刑执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王纪宏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纪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933号罪犯王纪宏,又名王继红,男,1968年05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白水县,住白水县杜康镇康家卫村*组。因抢劫、盗窃罪经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作出(2009)澄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执行自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07月13日送入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作出(2011)延刑执字第147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纪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王纪宏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王纪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深刻反省自身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敢于同狱内违规言行做斗争,自投入改造以来,累计检举揭发狱内违规违纪言行十余次。二、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能按时独立完成作业,各课成绩均在90分以上。三、在生产劳动中积极肯干,吃苦耐劳,能保质保量且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尤其是在担任打饭工期间,尽职尽责,吃苦耐劳,按时打饭、打水,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及改造任务,起到良好的模范带头作用,受到监区警察的大会表扬。四、自2011年6月至2013年1月计分考核成绩累计共获1221分。监狱积极改造分子一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21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纪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王纪宏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纪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银宏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郑晓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燕监督电话:0911-21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