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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民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郑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884号原告郑某。被告陈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承担。审 判 员 周建利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