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民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郑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884号原告郑某。被告陈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承担。审 判 员 周建利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