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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蒙民一初字第0110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丁成成与岳梅、张彩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成成,岳梅,张彩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蒙民一初字第01100号原告:丁成成,男,199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刘辉,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梅,女,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张彩玲(被告岳梅女儿),女,成年,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丁成成诉被告岳梅、张彩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成成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现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成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连宝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戚冬冬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