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城法民一初字第379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袁耀文与顾健强、罗小坤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耀文,顾健强,罗小坤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事 调 解 书(2012)佛城法民一初字第3799号原告袁耀文,男,汉族,1971年12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朱天养,广东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健强,男,汉族,1963年2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现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王为樟,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泳怡,女,汉族,1989年5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罗小坤,男,汉族,1961年11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受理原告袁耀文诉被告顾健强、罗小坤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被告顾健强、罗小坤向原告袁耀文一次性补偿23000元,于2013年4月29日前转账至袁耀文在中国农��银行平洲富景支行的账号:62×××11。原告收到两被告23000元后,本案纠纷就此解决,原、被告双方不得再追究对方责任。二、若被告顾健强、罗小坤到期未支付上述款项,原告袁耀文有权就该款项全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袁耀文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因调解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17元,由原告袁耀文承担。原告已于起诉时全额预交3635元,其多交的1816元于本调解生效后经当事人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鲁长江审 判 员 张小敏人民陪审员 李文标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员温毅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