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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54号原告: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州市越秀区,现住广州市白云区。被告:黄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4月24日以给双方一次机会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琳人民陪审员 任 红人民陪审员 陈 燕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邹海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