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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行监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3-10-11

案件名称

李有娥、宋胜营与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申诉审查通知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3)行监字第92号李有娥、宋胜营:你们因诉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行监字第9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向本院申诉。经审查认为,被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符合公益要求,履行了审批手续,程序合法,于法有据,属合法行为;因有关补偿事宜的拆迁裁决系由该县房产局作出,属另一具体行政行为,不在本案审理范围;至于你们申诉提到的原审审判程序违法问题,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诉理由不成立。本院认为,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