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执民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朗诗德电气有限公司与浙江侨光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朗诗德电气有限公司,浙江侨光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乐执民字第639号申请执行人朗诗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温州。法定代表人朱锦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侨光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法定代表人董岳向,公司董事长。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1)温乐商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朗诗德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侨光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由(2012)温乐执民字第1944号案件依法将被执行人的房产移送拍卖并成交,目前执行款尚在分配阶段。现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故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温乐执民字第639号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执行员 郑建财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阮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