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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邻水民初字第234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方娟诉被告王可寿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2347号原告陈某,女,汉族,生于1978年1月23日。被告王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2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焱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甘小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