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邻水民初字第234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方娟诉被告王可寿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2347号原告陈某,女,汉族,生于1978年1月23日。被告王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2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焱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甘小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