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0050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舒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舒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3)南民初字第00504号原告龚某某,女,生于1981年2月2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徐荣,系南郑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舒某某,男,生于1979年3月2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龚某某诉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行为是自愿的,也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5元(已减半),由龚某某交纳。审判员 : 黄 波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风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