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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0050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舒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舒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3)南民初字第00504号原告龚某某,女,生于1981年2月2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徐荣,系南郑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舒某某,男,生于1979年3月2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龚某某诉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行为是自愿的,也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5元(已减半),由龚某某交纳。审判员 : 黄 波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风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