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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船民一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船民一初字第956号原告:宋某某,个体工商户,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李晶,吉林市船营区大绥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吉林市。被告:孙某某,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张日辉,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孙兴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笑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