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船民一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船民一初字第956号原告:宋某某,个体工商户,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李晶,吉林市船营区大绥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吉林市。被告:孙某某,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张日辉,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孙兴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笑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