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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初字第0108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汤献文与汤红亮、申海艳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献文,汤红亮,申海艳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1086号原告:汤献文,男,1950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俊民,临泉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贺,临泉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汤红亮,男,1974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申海艳,女,1980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系上被告之妻。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正权,男,1978年9月5日生,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汤献文与被告汤红亮、申海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献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汤献文负担。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桂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