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0108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汤献文与汤红亮、申海艳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献文,汤红亮,申海艳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1086号原告:汤献文,男,1950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俊民,临泉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贺,临泉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汤红亮,男,1974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申海艳,女,1980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系上被告之妻。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正权,男,1978年9月5日生,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汤献文与被告汤红亮、申海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献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汤献文负担。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桂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