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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092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史利民诉告董天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利民,董天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0925号原告史利民,男,1954年6月4日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委托代理人史渭涛,男,1980年2月11日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被告董天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利民诉被告董天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利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彪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