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商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尚衍生与董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衍生,董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赣商初字第353号原告尚衍生,居民。委托代理人任敬乾,江苏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娟,居民。原告尚衍生与被告董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并依法合议庭,于2013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衍生的委托代理人任敬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尚衍生诉称,2012年7月25日,被告董娟因做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28000元,并亲笔写下借条一张交原告持有,借条约定还款时间。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借款本息。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8000元及利息。被告董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被告董娟因做生意需要向原告尚衍生借款28000元,后补写欠条一张,欠条载明:借尚衍生现金28000元,于2012年7月25日还款10000元,余款每月分期还2000元。后该款被告未有偿还,原告于2013年1月14日诉至本院,要求董娟及其丈夫程益强共同偿还该借款。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对程益强的诉讼,本院已裁定准许。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一张在案为凭。经审查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董娟借原告尚衍生现金28000元,出具借条一张,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董娟应当偿还借款。双方约定了还款时间未约定借款利息,被告应当支付自逾期之日起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董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质辩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尚衍生借款2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董娟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审 判 长 柏 岩审 判 员 李运生人民陪审员 孟祥霞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戴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