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宝民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589号原告黄某某。被告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3年4月24日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宽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