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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湛开法民二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黄坚毅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华街道办平乐上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坚毅,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华街道办平乐上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湛开法民二初字第145号原告:黄坚毅,男,汉族,1994年12月出生,住湛江市市辖区。委托代理人:钟荣,广东展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华街道办平乐上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华街道办平乐上村。法定代表人:黄远清,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文钊,广东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黄坚毅诉被告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华街道办平乐上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坚毅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坚毅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处分其诉讼权利,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坚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88元,减半收取994元,由原告黄坚毅负担。审 判 长 何  昭  峰审 判 员 陈    华代理审判员 梁    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晓君(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