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王伟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伟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934号罪犯王伟军,又名小王,男,1978年04月0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住延安市宝塔区梁村乡羊畔村。因盗窃罪经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05)洛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刑期执行自二〇〇五年六月十日起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12月21日送入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作出(2009)延刑执字第106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伟军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执行至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王伟军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王伟军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深刻反省自身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敢于同狱内违规言行做斗争,自投入改造以来,累计检举揭发狱内违规违纪言行十余次。二、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能按时独立完成作业,各课成绩均在86分以上。三、在生产劳动中积极肯干,吃苦耐劳,能保质保量且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尤其是在担任看管罪犯澡堂工期间,能够尽职尽责,打扫澡堂卫生,吃苦耐劳,钻研操作规程,规范操作,起到良好的模范带头作用,受到监区警察的大会表扬。四、自2009年2月至2013年1月计分考核成绩累计共获2634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634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伟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王伟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伟军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〇一三年六月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银宏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郑晓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燕监督电话:0911-21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