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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大悟民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熊彦涛与湖北省瑞信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彦涛,湖北省瑞信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大悟民初字第00063号原告熊彦涛。委托代理人乐勇,系原告同事。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湖北省瑞信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信房地产公司)。住所地:大悟县城关镇府前街。法定代表人朱道六,该公司经理。原告熊彦涛与被告瑞信房地产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高翔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颜卫华,代理审判员乔磊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3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彦涛及其委托代理人乐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瑞信房地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熊彦涛诉称,2010年4月,被告瑞信房地产公司对粮道巷老城区进行开发改造,原告父亲房屋在城关镇府前街种子公司家属楼北单元二楼,在其开发范围内,面积87平米。经原、被告协商,约定将原告父亲所有的房屋交给被告开发,由被告还建位于粮道巷原二郎粮店家属楼对面还建楼北单元第四层,还建面积120平米,并于2010年4月19日双方签订了协议书,按照当时的协议约定,原告方率先搬出了拆迁房,并领取一年的房租及搬迁费3000元。按协议约定,因被告还建房屋未竣工,致使原告在一年内不能搬入还建房,被告应向原告双倍支付第二年的租房费。2012年,还建房竣工,而被告却以熊彦周欠别人借款为由,拒绝向原告交付还建房。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按照协议移交位于城关镇粮道巷北单元第四层还建房、双倍支付第二年房租费6000元、赔偿因迟延交付房屋造成装修材料及人工费上涨带给原告的损失40000元。原告熊彦涛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原、被告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拟证明原、被告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并就还建房面积及租房费用等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被告瑞信房地产公司没有提出答辩,也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瑞信房地产公司没有到庭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也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系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双方意思表达真实,合同内容没有违犯法律规定,但涉案房屋属于原告父亲熊宗荣所有,熊宗荣名下有多名子女,原告仅是其中之一,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具有完全处分涉案房屋的权利,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尚需熊宗荣其他子女的追认才能生效,该合同尚处于效力待定状态。通过对上述证据的分析与认定,结合庭审调查,本案的基本事实是:2010年4月,被告瑞信房地产公司对本县城关镇粮道巷老城区进行开发改造,原告父亲熊宗荣(已故)房屋在城关镇府前街种子公司家属楼北单元二楼,在被告开发范围内,面积87平米。经原、被告协商,约定将原告父亲所有的房屋交给被告开发,由被告还建位于粮道巷原二郎粮店家属楼对面还建楼北单元第四层,还建面积120平米,并于2010年4月19日双方签订了协议书,协议同时约定,原告在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搬出现有住房,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一年的租房费用及搬家费用共计3000元,如因被告还建房屋未竣工,致使原告在一年内不能搬入还建房,被告应向原告双倍支付第二年的租房费。协议签订后,原告方率先搬出拆迁房,并在被告处领取一年的房租及搬迁费3000元。2011年10月,还建房竣工,而被告却以熊彦周(系熊宗荣之子,原告熊彦涛之弟)欠别人借款为由,拒绝向原告交付还建房。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遂引起纠纷,形成诉讼。本院认为,被拆迁的房屋产权属于原告父亲熊宗荣(已故)所有,熊宗荣在房屋拆迁之前已去世,但熊宗荣子女不仅仅只有原告熊彦涛一人,虽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原告熊彦涛与被告所签,但熊宗荣的遗产继承人有若干人,原告熊彦涛不享有被拆迁房屋完全产权,其无权独立处置其父亲的遗产,其与被告签订的协议效力有待其他继承人的追认才能生效,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瑞信房地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熊彦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熊彦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高 翔审 判 员  颜卫华代理审判员  乔 磊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