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法行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余定勇与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定勇,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万法行初字第00039号原告余定勇,男,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临华路。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法定代表人程宏彰,支队长。原告余定勇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余定勇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定勇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定勇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定勇负担。审 判 长 李亚飞人民陪审员 牟 萍人民陪审员 李建辉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