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一初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涛诉胡月琴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胡月琴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0541号原告:张涛。委托代理人:方向明,宁国市西津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月琴。委托代理人:周振华,安徽周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涛与被告胡月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涛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涛在一审宣判前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张涛负担。审判员 胡李霞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戴 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