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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一初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涛诉胡月琴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胡月琴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0541号原告:张涛。委托代理人:方向明,宁国市西津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月琴。委托代理人:周振华,安徽周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涛与被告胡月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涛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涛在一审宣判前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张涛负担。审判员  胡李霞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戴 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