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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民一初字第1889-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方玉带与李海旗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玉带,李海旗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民一初字第1889-1号申请人方玉带。被申请人李海旗。担保人黄新。申请人方玉带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担保人黄新自愿以其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以(2012)江法保字第6-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桂A×××××小型汽车及担保人名下位于南宁市长岗路179号的房产,后本院以案号(2012)江民一初字第1889号受理原告方玉带诉被告李海旗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现申请人以本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为由,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海旗名下车牌号为桂A×××××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审判长  玉明凯审判员  王亦民审判员  韦兆开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上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