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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梁民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静诉被告柳凯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柳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梁民初字第1151号原告李静,女,1976年6月1日出生。被告柳凯,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原告李静诉被告柳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静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静负担。审判员  王军号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