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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执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东霞与余望根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字第00119号申请执行人:王东霞。被执行人:余望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岳民一初字第009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余望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望根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望根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余望根在中国工商银行岳西支行���号存款151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东岳审判员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修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