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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执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张军与迁安市峻景建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迁安市峻景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执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张军,农民。被执行人迁安市峻景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法定代表人郝建华,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民初字第14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二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冻结迁安市峻景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迁安支行帐户的存款2255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建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东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