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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二(版)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赖秀亮与陈文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秀亮,陈文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民二(版)初字第8号原告赖秀亮,务农。被告陈文洪,成年,务农。本院于2013年4月2日受理原告赖秀亮诉被告陈文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辉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秀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文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秀亮诉称,原、被告属朋友关系,被告女儿患病需要资金治疗,被告于2011年7月向原告借款12500元,当时口头约定转借3、4个月左右。欠款到期后,被告说没钱,于2011年农历10月初1书写欠条一张为据,欠条约定此款于2012年农历12月29日归还。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还未果,被告至今欠原告12500元及利息。现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付原告借款12500元正及从2012年农历12月29日后按银行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的利息。被告陈文洪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赖秀亮与被告陈文洪系朋友���系。2011年7月份左右,被告陈文洪因女儿生病向原告赖秀亮借款12500元治病,当时口头约定了还款时间。到2011年农历10月1日,被告未依约向原告还款,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陈文洪因女儿看病借赖秀亮人民币(12500元)壹万贰仟伍佰元整,2012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九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陈文洪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欠条一张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法庭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赖秀亮与被告陈文洪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债务明确,有原告当庭出示的欠条为证,欠条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应按照约定全面、诚实地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故原告赖秀亮要求被告归还12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按照法律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归还借款的,应该按照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可参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文洪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赖秀亮借款计人民币12500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3年2月10日起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被告陈文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内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预交上诉费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审判员  刘辉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志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