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曹长有与太原市晋汾大理石厂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长有,太原市晋汾大理石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万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曹长有,男,195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太原市晋汾大理石厂,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法定代表人贺天喜,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万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申请人15840元,案件受理费10元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37.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太原市晋汾大理石厂银行存款15987.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银行贷款利息。执行长 董保明执行员 王增新执行员 吕文浩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权晓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