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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商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李静亚与陈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亚,陈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428号原告:李静亚。被告:陈宗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静亚与被告陈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静亚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静亚在审理期间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静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20元,合计820元,由原告李静亚负担。审判员  赵蓉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