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商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李静亚与陈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亚,陈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428号原告:李静亚。被告:陈宗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静亚与被告陈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静亚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静亚在审理期间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静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20元,合计820元,由原告李静亚负担。审判员 赵蓉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