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商终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吕秀爱与施永泮、楼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永泮,吕秀爱,楼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5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施永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秀爱。原审被告:楼红梅。上诉人施永泮为与被上诉人吕秀爱、原审被告楼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2)金永商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施永泮收到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施永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2)金永商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向平审 判 员 吴志坚代理审判员 李建旭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范夏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