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孙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170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方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洪 逸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奕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