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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牡执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肖来云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来云,郜效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菏牡执字第378号申请执行人:肖来云,农民。被执行人:郜效功,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2)菏牡民初字第25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二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郜效功有门市房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郜效功所有的位于牡丹区皇镇乡皇镇村三信社区‘327’国道沿线商业用门市房一处(东邻税务局、南邻327国道、西邻郜广超、北邻三信社区),查封期限为2年,自2013年4月24日至2015年4月23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抵押、赠与、过户上述财产,可在郜效功自己名下办理房产手续。二、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书到期十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逾期本裁定书效力消失。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河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红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