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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衢商终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龙游县奇峰家电城与浙江元众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元众新能源有限公司,龙游县奇峰家电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商终字第1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元众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戚兴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袁晓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游县奇峰家电城。诉讼代表人:方爱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方伟冲。上诉人浙江元众新能源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龙游县奇峰家电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12)衢龙小商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元众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元众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元众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99元,减半收取399.50元,由上诉人浙江元众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祝惠忠代理审判员  夏云伟代理审判员  余慧娟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楼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