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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孙宝新与刘启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宝新,刘启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370号原告孙宝新,农民。被告刘启英,农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端明路东侧。负责人冯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宝新与被告刘启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宝新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宝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宝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宝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秦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