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民二初字第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原告龙某与被告姜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亚芬,姜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二初字第00542号原告龙亚芬。被告姜军。原告龙亚芬与被告姜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龙亚芬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亚芬撤回对被告姜军的起诉。已收案件受理费2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耀飞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