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安阳市龙安区田村办事处南田村村民委员会与河南兴瑞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龙安区田村办事处南田村村民委员会,河南兴瑞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C}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54号原告安阳市龙安区田村办事处南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南田村。法定代表人李树锋,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常海明,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兴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南段(原安阳县火力发电厂)。法定代表人牛敬堂,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合金,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安阳市龙安区田村办事处南田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田村委会)诉被告河南兴瑞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瑞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兴瑞建设公司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本案合同项目并未实际履行,故不存在合同履行地,其住所地为安阳市文峰区,本案应由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合同履行地为安阳市龙安区南田村,故本案由本院管辖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河南兴瑞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河南兴瑞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郝兴军审 判 员 贾长桥人民陪审员 陈艳琦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范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