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卢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审
当事人
卢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武刑初字第194号公诉机关武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因本案于2013年1月17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4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武义县看守所。武义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3)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雅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3日中午,被告人卢某酒后无证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载着黄文法、陈某从武义县履坦镇叶长埠村往徐主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叶长埠后��仓库地段时,因操作不当与路边电线杆发生碰撞,致使车上三人受伤,其中黄文法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武公交认字(2012)第19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卢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卢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家属书面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死亡医学证明书、协议书、谅解书等;证人陈某、黄某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示意图、现场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物证检验报告、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卢某在归案后和庭审中如实认罪,且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2013年12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美琴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嫦娟附:(2013)金武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